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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宋镇豪主编十一卷本《商代史》

热度26票  浏览2128次 时间:2012年8月16日 01:07

撰写史书,特别是撰写断代史,一定要客观、公正。为什么中国的二十四史除《史记》以外都是产生于该朝灭亡以后呢?一个主要原因是“当事者迷,旁观者清”、“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当时人撰写当朝的历史,不管他如何努力,总是不可能做到客观、公正的。司马迁的《史记》,记载了上至黄帝,下至汉武帝元狩二年(公元前91年)约三千年的史事。《史记》是一部“究天人之际,通古今之变,成一家之言”的、具有划时代意义巨著。但受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周武王和周公旦被汉儒们尊为圣人,“周礼”成为天经地仪的社会道德和法度标准。因受时代局限,司马迁的《史记》在记述殷周之交的历史和评价殷周之交的历史人物时,是有很大的倾向性的,扬周武贬殷纣是他的基本立场,当然也是他那个时代主政者汉武帝和主流学者董仲舒等人的基本立场。对此,我们虽不应该去苛求司马迁,但对他撰写的殷周之交的一些人和事,要像台湾史学泰斗李定一说的那样“应持比较客观的评论”,只有这样做,才能算“客观、公正 ”。通常人们仅是从传统史学记纣之过多有不实之处来说明传统史学不够客观、公正,实际上传统史学记武王之德也是有许多不实之处的,也是不够客观、公正的。

评判历史上的人和事,有如法官断案。法官断案,“要重证据,不轻信口供”,重证据还要不轻信“孤证”;历史学家评判历史上的人和事,“要重证据,不要轻信前人的记录”。历史的证据由传世文献和地下的考古资料二者组成,能互相印证的,则更为可靠。对于一时无法与地下考古资料印证的传世文献,则越古越有价值,而且以有多种不同来源的文献互相印证者为佳。对于只有一个来源的“孤证”,则应从逻辑合理性进行分析,以决定真伪,真者取之,伪者弃之。下面略举两例,以分析之:

1、对帝辛死亡一案的厘定

帝辛死亡一案,历来有两个版本,一个是“自杀”,一个是“他杀”。

帝辛是怎么死的?司马迁在《史记》中将其定为“自杀”。根据是什么,司马迁说,他是根据《尚书》、《诗经》等古文献定的案。其实这里另有隐情。帝辛死亡一案理应定为“他杀”。而且最大的嫌疑犯正是周武王。那么司马迁为什么不敢秉公断案,将周武王拉出来正法呢?因为在司马迁那个时代,由于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周武王被汉儒们尊为圣人,圣人怎么能随便亲自诛杀当时的天下共主(帝辛)呢!其实,司马迁在研究了古代文献以后明知道帝辛是死于他杀。只是不敢明写而已。因为他为李陵一案得罪了汉武帝已经吃了大亏,现在不能再因丑化圣人而再次得罪当今了!于是他就将帝辛死亡一案改为自杀。但史学家毕竟是史学家,不敢过分篡改史实,于是就将史书上记载的武王亲自割下活帝辛之头,改为武王亲自割下死帝辛之头。经这样改动,既可以美化圣人,求得自保;又可以混淆视听,防止同行或后世史家的质疑,因为不管是割下死人头还是割下活人头,我司马迁总是记下了周武王割下了殷纣王的头并悬之于大白之旗示众的史实。笔者的上述推理当然不是强加于司马迁,而是有下列史据为证的:

史据 《旬子正论篇第十八》:“昔者武王伐有商,诛纣,断其首,县之赤旆。”

史据 《尚书•洪范》,《洪范》开篇就讲大法九章的非凡来历:“武王胜殷杀受,立武庚,以箕子归,作洪范。

史据  《竹书纪年》:“十二年辛卯,王率西夷诸侯伐殷,败之于坶野。王亲禽受于南单之台,遂分天之明。立受子禄父,是为武庚。”

史据 战国策第二十篇赵策三》:“昔者,文王之拘于牖里,而武王羁于玉门,卒断纣之头而县于太白者,是武王之功也。”

史据  《尸子散见辑佚》:武王亲射恶来之口,亲斫殷纣之颈,手污於血,不温而食。当此之时,犹猛兽者也。

史据  韩非子喻老第二十一》:武王擒纣于牧野

史据 吕氏春秋卷八仲秋纪 简选》:武王虎贲三千人,简车三百乘,以要甲子之事於牧野,而纣为禽。”

以上列出的武王擒纣并断其首的七条史据除《竹书纪年》外,依当时司马迁的条件,应该都是能看到的,故我推测的纣王为他杀,司马迁为美化周武王在《史记•殷本纪》中故意改为纣王自杀成立。(作者按:这里的七条史据引文参考了王革勋著:《淇洹集•历史篇•谈纣王之死》,中国文史出版社,200910月北京第一版。在这里表示感谢。但笔者引用的史据,并非转引自王文,而是逐条对照古籍原文,重新进行了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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