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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州朐阳殷氏宗谱研究会致江苏殷商文化研究会(筹)的建策函

热度0票  浏览762次 时间:2015年11月11日 16:26

中国海州朐阳殷宗谱研究江苏殷商文化研究会(筹)的建策函

             【(中海朐发)2015年二号文件】

 

兄弟的江苏殷商文化研究会(筹)各位领导同志:

   江苏殷商文化研究会成立大公预备会于2015118日在丹阳召开,我会对此极为重视,奉我会第一副理事长兼宗谱主编殷作斌先生之命,特派出常务副理事长殷作国,理事长助理殷作富,常务理事殷作灿、殷作勇,理事殷小山、殷乃涛(因业务繁忙未能出席)、殷涛然、殷海然、殷作井等组成阵容强大的代表团出席会议。丹阳会议结束后,我会第一副理事长兼宗谱主编殷作斌先生分别听取了我会与会代表关于丹阳会议精神的汇报。殷作斌第一副理事长特别仔细地听取了与会代表关于丹阳会议某些“不当决定”和某些“不符合国家政策甚至违反国家政策的‘作为”的汇报。之后,我们又以通讯形式集体学习了江苏殷商文化研究会(筹)殷若东会长公布在大旗网上的《致江苏殷氏宗亲的家信》(以下简称为《家信》)全文。之后,殷作斌第一副理长迅即对集聚于淮安、盐城、连云港三市的朐阳殷氏后裔五万宗亲(通过各地积极分子和宗亲代表)做出如下四点指示

 第一,江苏殷商文化研究会成立大会即将召开,这是江苏殷商后裔文化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以殷若东会长为首的江苏殷商文化研究会筹委会各位宗亲为此做出了重大贡献。我们朐阳殷氏五万宗亲对此要全力支持。

  第二,丹阳会议和殷若东签发的《家信》将江苏全省划分为七大片,分别成立七个分会。对此我们既要支持又持异议:我会五万宗亲既要响应殷若东会长号召,以个人身份参加所居地域的宗亲活动,更要抱成一团,以朐阳殷氏主要集聚地响水、滨海、涟水、灌南四县(即明代涟水县、清代安东县的地域)为片组成“朐阳殷氏分会”参与全省的活动。我们将向江苏殷商文化研究会申请成立朐阳殷氏分会。“江苏殷商文化研究会朐阳殷氏分会”与独立存在的“中国海州朐阳殷氏宗谱研究会”一套班子,两个机构,合署办公。

 第三,依居《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两个文件精神,丹阳会议和殷若东会长签发的《家信》中关于会费标准和立即收取会费的“做法”,不符合国家关于社会团体向会员依法收取会费的法规,为了江苏殷商文化研究会的长远利益和维护国家法规的权威,昨天由殷作斌出面提醒殷若东会长注意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已定的会费收取办法(殷作斌虽然已经作了提醒,但若东会长并未采纳)。在殷若东会长未做出调整会费收取办法的决策之前,朐阳殷氏宗亲,凡欲根据《家信》规定申请成为江苏殷商文化研究会首批会员的,可以填申请表,也可以通过赞助、捐款、出会务费等形式为筹集“江苏殷商文化研究会成立大会暨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的资金作贡献,但在“江苏殷商文化研究会成立大会暨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没有表决正式通过《江苏殷商文化研究会章程》和《江苏殷商文化研究会会费收取办法》之前,暂缓参与江苏殷商文化研究会(筹)关于预先交纳会费和关于通过交纳高额会费竞当江苏殷商文化研究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名誉会长、顾问等职务的一切活动。之所以要这样做,是为了使江苏殷商文化研究会从她成立的第一天起就能遵守国家政策和法规,始终不偏离正确的政治方向。民发〔200395号和民发〔2006123号两个文件明确规定:

民发〔200395号规定: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依此规定,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未正式表决通过“会费标准”之前,是不可以预先向会员收取会费的。

 民发〔200395号又规定:社会团体通过的会费标准决议,应在30日内分别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依此规定,“会费标准”虽然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正式表决通过,但在未分别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之前,也是不可以预先向会员收取会费的。

 民发〔2006123号重申:“一、社会团体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或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二、社会团体应当严格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通知》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会费标准制定程序,遵守会费标准备案有关规定,完善会费管理制度;认真执行《通知》规定的会费收支公开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报告会费收支和社会团体会费收据使用情况。

  我们希望江苏殷商文化研究会(筹)的领导同志在制定研究会的政策时,要事先查看国家的有关规定,在国家法令的允许范围内,依法开展研究会的各项活动。

  第四,丹阳会议和殷若东会长签发的《家信》中关于“会费交纳多少,直接与所担任的职务挂钩”的提法不妥【想担任“名誉会长”职务的,每五年交会费3-5万元;名额不受限制(殷云飞补充),想担任“常务理事”职务的,每五年交纳会费1万元以上,未云名额是否受限;想担任“理事”职务的,每五年交纳会费5000元以上,也未云名额是否受限;想申请成为“普通会员”的,每五年交纳会费1000元以上,名额当然是越多越好;想申请成为“特殊会员”的,每五年交纳会费750元以上;想担任“顾问”职务的,每五年交纳会费1000元以上,名额当然也是越多越好】。这些规定一旦漫延至全国,为全国各殷商宗亲组织效法,将会为全国殷商传承文化研究的事业带来重大灾难,我们决不可以掉以轻心。丹阳会议和殷若东会长签发的《家信》中的这些规定,明显违反江苏殷商文化研究会的成立初衷。这些规定虽不冒犯国家的法律,但明显不符合中华殷商的传统道德规范,依此架构组建成的“江苏殷商文化研究会”迟早会被国家勒令取缔。我们认为殷若东会长尽管在江苏殷商文化研究会的筹办过程中立有大功,但此种“按交会费多寡授职”的做法极为不妥,必须予以纠正,按国家法定程序和《江苏殷商文化研究会章程》通过民主的程序产生出江苏殷商文化研究会的各级领导机构才符合江苏殷商后裔的民意;我们认为,此种“按交会费多寡授职”的做法是殷若东会长主持工作以来最大的失误,殷若东会长必须向全省殷商后裔和社团登记机关江阴市民政局作公开的深刻检讨,否则不宜匆忙召开“江苏殷商文化研究会成立大会暨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按缴纳任职费多寡授予不同等级的官职”盛行于清代,早已经被扔进历史的垃圾堆。现在殷若东宗亲又这么做,作为若东会长朋友的我们既感到震惊,又很不理解,所以昨天才由殷作斌出面在网上与殷若东会长进行勾通交流。江苏殷商文化研究会从开始筹备到现在,走了一个“”字形。起初,想搞只有名人企业家才能参加的江苏殷商名人企业家之类的组织(江苏殷氏商会、江苏总会),当时,殷作斌就指出,搞江苏殷商名人企业家之类的组织不符合江苏殷商后裔的民意,因为它的出发点重在“”字上,后来改名为“江苏殷商文化研究会”,我们认为改得很好,但没有想到名字虽然改得很好,但其实质,绕子一个弯子,又回到了原点,又回到起初的“”字上,这是我们始料不及的。淇县朝歌中华殷商传承文化研究会尽管有这样那样的缺点,但它是全中华殷商后裔心中的“全国性”精神领导机构,已经得到全国各省市殷商后裔的认同,殷若东宗亲是后来补选的淇县朝歌中华殷商传承文化研究会常务理事,理应用《淇县朝歌中华殷商传承文化研究会章程》规范或约束自己的言行,作为江苏宗亲组织领导人的殷若东宗亲,不是“不作为”,而是“有大作为”的干部,但要防止违反国家法令的“X作为”。若东宗亲在下次的淇县朝歌中华殷商传承文化研究会常务理事会上也应对此作自我批评。

   根据本会殷作斌第一副理事长对本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上述四点指示意见,我会郑重地向江苏殷商文化研究会(筹)提出下列“建策性”意见:

  (一)应将原定的“江苏殷商文化研究会成立大会暨第一会员代表大会”更名为“江苏殷商文化研究会成立大会暨第一会员代表大会”。由“第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任期五年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才称“”,其全称为“江苏殷商文化研究会第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第一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这样称呼,才符合规范。

(二)在“江苏殷商文化研究会第一会员代表大会”未表决通过《江苏殷商文化研究会章程》和《会员会费收取标准和收取办法》之前,立即停止非法收费的一切活动,已经收取的“会费”应全额返还给交费人。

(三)使用下列办法筹集召开“江苏殷商文化研究会成立大会暨第一会员代表大会”所需的资金:

1)深入宣传、广泛发动宗亲报名加入江苏殷商文化研究会”,成为首批会员,但先不收会费。

2)按一定比例从全体会员中,让各地推选出席“江苏殷商文化研究会成立大会暨第一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200人。

3)由“江苏殷商文化研究会(筹)”根据《江苏殷商文化研究会章程(草案)”对各地推选出的代表进行资格审查,在网上公布正式代表名单

(4)出席会议的正式代表每人至少交会务费500元,多交更好。

5)从现在起就发动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宗亲(以企业家为主)为筹集召开“江苏殷商文化研究会成立大会暨第一会员代表大会”的经费作专款专用的捐款。

6)“江苏殷商文化研究会成立大会暨第一会员代表大会”和其第一届理事会、第一届常务理事会闭会后,向社会公示收支账目,接受社会监督。

(四)除了《家信》划分的七大片以外,允许有条件的大支派按支派成立“江苏殷商文化研究会XX支派分会”,例如“江苏殷商文化研究会朐阳殷氏分会”,因为这样的分会更能彰显殷商传承文化的特色,也便于开展活动。

(五)废除“按会员交会费多寡授职”当名誉会长、常务理事、理事、顾问等研究会干部的规定,严格按照《研究会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经民主程序,限额产生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分会长等研究会干部。对于名誉职务和顾问,改为由会长或常务理事会根据其工作能力和贡献大小聘任(不需选举),发给聘任证书。对于捐款较多的人员可以聘任其为名誉会长或顾问等职务,但要结合人品,捐款多少不是任职的唯一条件。

(六)建议将会员分为两类:一类为个人会员,一类为单位会员(集体会员),并分别制定会费标准。

(七)会费标准和交费办法:

1)会费是社会团体的一项重要经费来源,是维持协会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但不是唯一来源。交纳会费既是每个会员的法定义务,更是会员主人翁责任感的重要体现。会员通过按时定期交纳会费活动,更能激发起自己对社团应尽义务和担承责任的回忆,所以任何社会团体都十分重视分期定期交纳会费的规定。中共组织部要求基层党组织按月(最长按季)交纳党费,党章规定:“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就要被组织除名就是这个道理。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国家推荐的按年收取会费的规定是合理的,丹阳会议和殷若东会长签发的《家信》中将会费规定为五年总交一次是不合理的,应该修改为“每年交一次”,且宜在每年的第四季度收取会费为当。

2个人会员的会费的交费标准下限建议为100元人民币/,与淇县朝歌中华殷商传承文化研究会的标准相同。单位会员(集体会员)的会费的交费标准下限建议为1万元/

3)会员交纳会费可以逐级上交,也可以越级上交。

   以上建议,仅供参考。 

        

      中国中国海州朐阳殷氏宗谱研究会(殷作斌签发)

                                  20151111

 

附:此件发放范围

本建策函,列为中国海州朐阳殷氏宗谱研究会【2015】二号文件。在“微信江苏殷商大旗网”、“微信江苏殷氏宗亲网”、“微信朐阳殷氏【德一堂】交流网”和“江苏殷商总会QQ群”以及“殷商传以承文化研究网”上同时发表。之所以也在“全国”研究会网站上发表,是为了警示全国各省市殷商后裔宗亲组织不要有类似行为发生,因为这种做法漫延开来,对全国的殷商文化研究事业有百害而无一利。此件并在第一时间抄送网根、文宏、若东、云飞、伟国、杭州振华、东台晓明、大丰殷华、宿迁雪源、徐州殷鸣、金湖之云等积极分子,抄报台湾殷大庆理事长存档,发中国海州朐阳殷氏宗谱研究会各常务理事、出席丹阳会议的本会部分理事和宗亲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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